規范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名稱登記使用 維護正常教育秩序
近日,教育部等八部門印發了《關于規范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名稱登記使用的意見》,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。
一、請介紹一下《意見》出臺的主要背景
答:近年來,一些企業內設培訓機構、社會組織,未經批準冒用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名稱,并對外開展宣傳、招生等活動,造成社會公眾誤解,擾亂了教育秩序,產生了不良影響。
根據《高等教育法》及相關法律法規,大學、學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組織,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審批設立。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,各類機構名稱或簡稱均不應使用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字樣。但目前,對此類情況尚缺乏相應的規定。
因此,為清理整頓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名稱使用亂象,規范名稱登記使用行為,牢牢堅守社會主義辦學方向,經國務院同意,教育部聯合中央編辦、民政部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、市場監管總局、公安部、國資委、銀保監會等部門印發了《意見》,對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名稱的登記使用提出指導性意見和明確要求。
二、請介紹一下《意見》的制定原則
答:《意見》制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則。
一是堅持依法依規。文件基于現有涉及名稱登記、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審批的法律法規規定制定,同時,針對現實面臨的問題,作了相應的補充完善。
二是確保行政效力。此次聯合發文的單位包含涉及登記的編制、民政、市場監管等部門,涉及審批的教育和人社部門,涉及打擊違法行為的公安部門以及涉及“企業大學”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、銀保監部門。
三是做到實事求是。一方面,兼顧了其他有關部門審批設立的學院,如“干部管理培訓學院”“技師學院”“會計學院”等;另一方面,對于因歷史原因形成、且具有一定社會認知基礎、面向特定人群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的老年大學、社區學院,可以繼續使用“XX老年大學”“XX社區學院”等專有名稱,但不得單獨使用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字樣。
三、《意見》對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名稱的登記使用作出哪些規范?
答:《意見》明確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名稱經審批方可使用。大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審批或備案;學院根據辦學層次、類型、法人性質等,由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審批。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,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,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。
提出了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名稱的登記規范。經審批設立的大學、學院,以及由其發起并依法設立的其他法人組織,在機構編制、民政、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時可以對應使用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字樣。
提出了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名稱的使用規范。除經批準設立的大學、學院以及由其設立的內部機構或由其發起并依法登記的組織機構外,其他組織機構不得在牌匾、廣告等對外宣傳以及其他各類活動中使用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字樣。
四、《意見》對企業設立的、無需審批登記的內設培訓機構有何規定?
答:企業設立的、無需審批登記的內設培訓機構一般面向企業內部開展培訓活動,但在實際中,部分機構以“大學”對外宣傳,并加掛“大學”牌子,有的甚至還對外進行招生培訓、開展業務。對于這類機構,《意見》要求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其規范名稱使用行為,不得使用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字樣的名稱及簡稱開展任何形式的宣傳等活動。舉辦機構屬于國有企業的,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規范;舉辦機構屬于銀行保險機構的,由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負責規范;其他的由其舉辦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規范,無業務主管部門的由教育部門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規范。
五、推動落實《意見》有哪些工作舉措?
答:為保證《意見》貫徹落實,主要采取三方面的舉措。
一是全面摸排情況。要求機構編制、民政、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上述規定對已登記名稱中含有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字樣的組織機構進行摸排,審批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予以配合。登記名稱不符合上述規定的,結合實際,通過組織機構申請變更、審批機關變更、登記機關依職權變更等方式進行規范。
二是開展清理整頓。各地各相關部門在《意見》發布后6個月內組織開展清理整頓,對逾期仍違規使用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字樣開展活動的,按照主管和屬地原則,由教育、機構編制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、民政、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或予以查處。
三是加大執法力度。對涉及虛假違法廣告或宣傳的,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,并依法處罰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免責聲明
以上內容來自網絡,本站轉載本文的目的在于宣傳和傳遞更多信息,以上內容并不代表本站觀點,由于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,涉及到相關政策請以原文內容為準,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,如涉及作品內容、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與我們聯系,我們將第一時間刪除內容。
來源鏈接:http://www.moe.gov.cn/jyb_xwfb/s271/202105/t20210518_532091.html